日本某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在上海设立分支机构下列有关该分支机构表述正确的有( )。
A.属于中国法人
B.属于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所负责任由其外国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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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属于中国法人
B.属于外国法人分支机构
C.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D.所负责任由其外国公司承担
A.该日本公司为了其驻京办事处开展业务方便,其名称中没有标明日本国籍
B.该日本公司指定了办事处的代表人
C.该办事处不因其日本公司破产而终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D.该办事处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债务,仅以办事处的财产承担责任
E.该办事处应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A.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日本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B.公司指定一英国人为办事处的代表人
C.该办事处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债务,仅以办事处的财产承担责任。
D.该办事处不因其日本公司破产而终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7月也成功地研制出一种用于减轻因荧屏所造成眼疲劳的镜片,这种镜片和日本某公司的镜片相比,无论在具体结构、技术处理,还是在技术效果上都是相同的。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于1988年9月10日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保健镜片”的发明专利申请。
(注:中国、日本同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加入国》) 问: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给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中国专利局应将专利权授予日本某公司。
中国、日本两国共同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因此,本案中专利权授予给谁的争议应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依据进行断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了优先权原则,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为12个月。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在我国申请专利,只要按我国的法律规定提交了必要的文件,就享有公约规定的优先权。
中国某大学光学研究所虽然先于日本某公司在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但这种申请行为不足以对抗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所以,该想专利权应授予日本某公司。
1香港地区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发生投资纠纷,乙公司诉诸某中级人民法院。陈某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是甲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关于该案的文书送达及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1)如陈某在内地,受案法院是否必须通过上一级人民法院向其送达?
2)如甲公司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张某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是否能向其送达?
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B.外国公司属于中国法人,只不过是依据中国法律在我国境外登记成立的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国籍但不必再注明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对其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A.外国公司只要在其国家被视为公司我国就承认其公司资格
B.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
C.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该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该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A.办事处名称中未标明日本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B.公司指定一英国人为办事处的代表人
C.该办事处因业务活动而引起的债务,仅以办事处的财产承担责任。
D.该办事处不因其日本公司破产而终止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A.该办事处命名为“韩实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办事处”
B.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在报纸上发表声明:“该办事处对其经营行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韩实贸易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德国法院宣告破产,该办事处在上海依然照常营业
D.韩实贸易有限公司指定中国人蒋某为该办事处的主任,并向办事处拨付了相应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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