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联通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增值税加计抵减应核算至()
A.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B.其他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C.其他收益-其他
D.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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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其他收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B.其他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C.其他收益-其他
D.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利得
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再调整
B.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在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
C.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不可以从加计抵减额中抵减
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A.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B.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6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C.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D.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A.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B.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C.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可以再调整
D.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A、从事生产、生活服务业小规模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
B、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C、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中所称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60%的纳税人
B、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C、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D、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不得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E、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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