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A.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B.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C.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D.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E.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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