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某出口公司向国外出口东北大豆2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和转船,装运港:中国主要港口,目的港:汉堡”。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分别在新港、青岛各装1000公吨,均装在98航次的“顺风”号轮上,海运提单分别表明装运港为新港和青岛,装船日期为5月10日和5月20日,两张提单均注明目的港为汉堡。根据国际商会现行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对此项交货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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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大连某公司向新加坡出口苹果6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许分批装运,10月30日前装运。我出口公司于10月10日和15日分别在大连和烟台各装运30公吨于东方号货轮上运往新加坡。承运人出具了两份提单,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装船日期。议付时,议付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议付。请问,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案例]
我出口公司与英国进口人签订200公吨花生仁出口合同。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2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before April ,2006.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
之后,卖方又收到该行开来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为:"The shipment changed to 100mt of Groundnut Kernels from Dalian to London and 100mt from Dalian to Liverpool instead of original stipulation.”根据该修改书,卖方随即联系订仓,费尽周折总算成功,将去伦敦的100公吨花生仁装到“望江轮”上,另100公吨装到“RICKMERS”轮上,并分别取得了3月31日和4月1日装运的提单。
但出口人议付时却遭到银行拒付,称:(1)违反了信用证不许分批装运的规定,将货物分装在两条轮船上。(2)信用证规定4月1日前装运,提单日期却为4月1日,晚于信用证装运期。以上两点单证不符,无法接受,速告处理意见。
出口人回复开证行称:(1)分批装运系按你行修改书所为,而且为符合修改书要求费尽了周折。(2)UCP500只规定了“after。”一词不包括所述日期,对“before”一词没有规定,故应当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所以,不存在不符点。但开证行不同意受益人观点。
请问,谁对谁错?
请问:银行的拒付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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