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买卖合同签订以后,约定于2002年2月22日甲公司在北京交货,而到2月22日甲公司准备交货时发现债权人乙2002年春节已经变更住所,致使债务人找不到乙公司履行债务,应如何处理?()
A.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也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B.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但不得将标的物提存
C.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但不得中止履行
D.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也可以请求债权人承担迟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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