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际冲突法和国际私法中都可以作为连结点的一般是( )。
A.住所
B.国籍
C.行为地
D.法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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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住所
B.国籍
C.行为地
D.法院地
A. 区际私法中除了极少数联邦制国家外,国籍作为连接点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
B.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时不适用或适用范围比较窄
C. 一般来讲,在多法域国家中,各法域都会承认和执行其他法域法院所做出的判决
D. 英国上议院在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的案件时,无需当事人举证来查明其他法域的法律;但国际性案件,当事人有义务证明外国法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C.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D.1794年《普鲁士法典》
A.在一国内部存在着数个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法域
B.各法域人民之间的交往导致产生众多的区际或跨地区民商事关系
C.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人的民事法律地位
D.各法域互相承认外法域的法律在自己区域内的域外效力
A.巴托鲁斯的“法则区别说” B.荷兰的“法则区别说”
C.1756年《巴伐利亚法典》 D.1794年《普鲁士法典》
A.波兰1926年《区际私法典》
B.瑞士1921年《关于定居的或暂住的公民的民法关系的联邦法》
C.英国1892年《外国婚姻法》
D.泰国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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