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潜在的安全事故与突发的紧急情况,制定安全预案,同时做好应急准备,预防或减少不良影响,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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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说法,错误的是()。
A.应急预案是对特定的潜在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所采取措施的计划安排
B.编制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当紧急情况发生时能够按照合理的流程采取恰当的救援措施
C.应急预案的制定首先必须与较为重要的环境因素和较为重要的危险源相结合
D.应急预案的制定要考虑在实施应急救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新伤害和损失
A.建筑施工中潜在的风险及其类别、危险程度
B.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权限
C.对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进行维护和定期检测的要求
D.应急救援设备、器材、物资的配置、选择、使用方法和调用程序
E.组织抢险急救、现场保护、人员撤离或疏散等活动的具体安排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
B.突发紧急情况,抗险救灾项目
C.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D.已建项目的追加采购
E.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A.安全事故
B.潜在事件
C.突发事故
D.事故隐患
A.擅离职守的
B.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职责的
C.与被告人或其家属相互串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物品,通风报信,致使发生严重后果的
D.对于发生在警务保障工作中的突发紧急情况,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
A.A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构成过错、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因此不构成复代理,甲公司不必为李律师的行为负责
B.B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其转委托李律师的行为以及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不一定由甲公司负责,而是要看甲公司在事后是否追认其转委托行为而定
C.C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不需要甲公司在事后追认,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当然由甲公司公司
D.D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因为通信中断的原因在于王律师本人而不是甲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复代理,而是构成王律师与李律师的共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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