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开证申请人 B.受益人
C.开证行 D.合同的卖方
案情
I银行开立了一张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证经由A行通知受益人。A行告知受益人该证的到期地点在I行。
该证要求提交的单据有:
1.一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
3.受益人授权代表的声明书,声明所附发票已向申请人要求支付,但已过期至少30天还未获得支付。
在该证到期前5天,申请人通知开证行称:证下已没有应付而未付账款,开证行不得再在证下付款。
通知行在有效期的前一天用快邮代受益人寄给开证行下列单据:
1.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2.未获支付的商业发票副本,该发票副本未注明日期,所列交运货物的日期在交单前15天内。
3.备用信用证所要求提供的违约声明书。
在审核了全套单据后,I行贷记了A行账,借记了申请人之账。
尽管申请人早已掌握了货物,他不同意借记其账。申请人称:
1.他已事先通知I行,对受益人已没有欠款,因此I行不应支付。
2.I行应意识到,尽管有如信用证要求的违约声明书申请人违约,但显然不可能有超过30天尚未付款的事情发生。
3.申请人要求立即冲回账款。
I行拒绝冲账,该行认为该证的一切条件已予履行。
A. 当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金额时保险金额为CIF或CIP发票金额的110%
B. 当信用证未规定保险险别时,保险险别是一切险
C. 保险单上货物的描述使用统称,但与信用证的规定一致
D. 当信用证规定投保“一切险”时,如保险单据未载有“一切险”标题但有“一切险”批注或条款
E. 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A、偿还开证申请人的借款或预付款
B、支付由申请人所承担的债务
C、承担本应由申请人所承担的付款责任
D、因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而付款
A、备用信用证适用UCP规则,银行保函适用《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B、备用信用证有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之分,银行保函通常不可撤销
C、备用信用证项下银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保函项下银行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D、在没有申请人的情况下银行可主动签发备用信用证,而银行保函必定是根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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