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男,22岁,农民。某日下午5时许,陈某在火车站附近持刀抢劫旅客手提包一个,内有
问题: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问题?为什么?
问题:该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上有何问题?为什么?
问:唐某和陈某的行为应构成非法拘禁罪还是故意伤害罪?请说明理由。
被告人:金某,男,22岁,农民;
赵某,男,19岁,农民;
申某,男,18岁,农民;
关某,男,17岁,农民;
沈某,男,20岁,农民;
韩某,男,21岁,农民。
1989年1月某日,赵某去金某家议论要偷木头,后赵某又纠集了关某、韩某、申某、沈某。第二晚10时许,六被告骑三轮车到英山检查站。金某带着钢丝鞭,同申某去检查站探听动静,见屋内亮着灯,没发现来人。金告诉说:现在可以装车了,其余四人在赵某的指挥下,用两辆三轮车各装数根红松,拉回村子卸在河边上。当第二趟去盗拉时,被检查站管林员孙某、蒋某发现,正要出屋制止,申某即拿圆木把门顶住,并用脚踩着,金某也找一圆木顶住门。孙、蒋二人出不来,用钎子撬门没撬开,便砸坏门心板向外泼水,孙、蒋二人又用电话报警。金某即转到房后将电话线拉断,其他案犯抢拉四车圆木卸在河边。因已被人发现,不想再拉。金某告诉申某去叫其他案犯再来拉一趟。因房门被顶住,窗户上又安有钢筋护栏,孙、蒋二管林员眼看着价值5000多元的圆木被拉走。
问:对本案中的各被告人应如何定罪判刑 (判刑只答处刑原则,不答具体刑期),并说明理由。
被告人,李某,男,25岁,农民。被告人,王某,男,22岁,农民。
被告人李某和王某是同乡,二人约好一同外出,但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只好返乡。途中在株洲转车,二人身上所带钱已经所剩无几,看到车站附近有一杂货店,顿生邪念,商量去抢杂货店,就用剩余的钱买了二把匕首。深夜,二人手持匕首去敲杂货店的门,店主开门后,二人见店内有数人在打牌,犯罪行为难以得逞,转身逃跑,但均被抓获。
试问:李某、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说明理由。
案情:陈某(男,24岁),刘某(男,22岁),2003年12月5日,二人在市区光明路持刀抢劫妇女王某,王某大喊大叫,陈某、刘某见状厮打王某,最终陈某与刘某将王某洗劫一空。王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派法医对王某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经过侦查,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公安机关立即将陈某与刘某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于是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但在审查起诉期间,刘某脱逃,但很快被抓获。
检察院对本案进行审查后认为本案中刘某的犯罪事实不清,决定将其退回补充侦查。经过补充侦查,检察院决定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查起诉期间,两被告表示认罪服法,于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的简化审理程序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征询被告人的意见,两被告的辩护人也建议两名被告人同意。于是,本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审理。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陈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陈某没有提起上诉。
问题:
当法医对王某进行身体检查时,王某表示拒绝,请问此时侦查机关可否对其采取强制检查?
被告人李某(男,19岁,农民),某日,见同村农民孙某驾驶农用三轮车来到一处场院拉刚脱过粒的小麦,装好车后,其回家(其家在场院附近)去喝水,忘记拔下车钥匙。李某兴起,乘机坐上农用车将车发动起来(李某学过几天开这种车),在麦场上转圈。有3个五六岁的小孩追在车后跟着玩。李某发现后,喊了两声“走开”,继续兜圈。车突然熄火,他连续发动几次未发动着,小孩子们在旁围观。在其突然发动起来时,车身猛往后一倒,忽听“哎呀”一声,其停车下车查看,发现一男孩一条腿被压住。经送医院治疗,男孩一条腿的小腿以下被截肢。问:李某构成什么罪?通过本案例,主要思考如何理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以及如何区分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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