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合同不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A.集装箱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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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集装箱班轮运输合同
B.航次租船合同
C.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D.光船租赁合同
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 提单是证明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的凭证
C.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D.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货的物权凭证
A.海事请求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并以违约提起诉讼.
B.海事请求人以侵权向承运人要求损害赔偿
C.货物的灭失是由于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
D.发生在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期间的货物灭失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A、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达成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B、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的证明
C、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D、提单是一种权利凭证
A、833特别提款权
B、46,666特别提款权
C、3333特别提款权
D、1200特别提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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