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3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合同规定甲公司将一栋自用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租赁期为1年,年租金为200万元。当日,出租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8000万元,其账面价值为55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该办公楼的公允价值为9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收回租赁期届满的办公楼并对外出售,售价100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甲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考虑其他因素。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应确认的营业收入为()万元。
A.11100
B.9000
C.10000
D.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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