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建造一栋办公大楼于2017年11月1日专门借入款项1000万元,期限3年,年利率为6%,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50万元购入工程物资一批;2018年7月1日,甲公司开始动工兴建该栋办公大楼;预计2019年12月31日办公大楼达到预定可可使用状态。 甲公司开始资本化的时间为()。
A.2017年11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7月1日
D.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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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017年11月1日
B.2018年1月1日
C.2018年7月1日
D.2019年12月31日
A. 125
B. 3750
C. 6250
D. 12500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三家水泥厂回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第二次向新华水泥厂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公司与新华水泥厂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2)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食品公司有无义务接受建设水泥厂发来的货物?本案中建设水泥厂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在该批水泥没有到达食品公司之前,食品公司得知新华水泥厂的水泥质量比较好,且价格比较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出函电:“我公司愿意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的水泥,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后的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回函告知已准备发货。下午,建设水泥厂将50吨水泥送到。食品公司告知建设水泥厂,他们已经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建设水泥厂送来的水泥。建设水泥厂认为,我们之间的合同已经签订,拒收货物就构成违约。最后双方协商不成,建设水泥厂向法院提起诉讼。
(1)食品公司向三家水泥厂发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2)三家水泥厂向食品公司回函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为什么?
(3)建设水泥厂与食品公司的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为什么?
A.198.5
B.211.5
C.198
D.211
A、236
B、256
C、246
D、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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