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记者在网络上转载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则他的行为属于网络传播泄密问题。()
某记者在网络上转载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则他的行为属于网络传播泄密问题。()
某记者在网络上转载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则他的行为属于网络传播泄密问题。()
A.转载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方针
B. 转载报道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
C. 报道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
D. 偷取他人财物
A.转载报道党和政府及有关领导机关的重大决策、方针
B.转载报道经济政策和经济决策
C.报道军事调动、军事演习、军事禁区、重要军事设施等情况
D.偷取他人财物
A.对该报道进行直接转载
B.对该报道进行一定的文字加工,再予以刊载
C.进行实地采访,对原报道有所突破,或创新、深入,或纠错、纠偏
D.在网络上搜集和该报道相关的信息,重新撰写稿件
1993年6月16日,某电视台报道了“徐勾(劳模)沦为罪犯”的消息。该地《劳报》打电话给《河报》记者柳兴,约其写这方面的稿件。柳兴接到电话后,指使正在《河报》实习的记者沈亮执笔,由柳提供素材。沈完稿后由柳修改,2人合作写成了《劳模假,色鬼真》一文,于6月29日发往《劳报》、《晚报》等报纸。该文使用真名写道:“徐勾当了劳模以后,增加了无穷魅力”、“本单位一位名叫宋红的副主任对他更是倾心”、“两人成双成对,经常在一起鬼混……”《劳报》收到稿件后未加核实,于1993年7月12日,在该报周末版原文发表。《晚报》对该文进行了个别文字修改后,于同年8月9日在第六版予以发表。《海报》于同年10月9日在“采风”第六版、《科报》于同年11日1日第七版、《信报》于同年12日3日在第四版对《劳报》刊登的此文进行了原文转载。
宋红在阅览室看到此文后,当场休克。此后几天,精神恍惚,几度轻生,无法正常工作。1993年12月12日,宋红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
柳兴答辩称:此文系沈亮执笔书写,各报社刊登,我只是说了说,提供了一些素材,我没有责任,责任应由沈亮和报社承担。
沈亮辩称:我与宋红素不相识,不存在侵犯其名誉的主观故意,写此文章的素材来源于柳兴,文章也是柳指使我写的,我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劳报》、《晚报》辩称:我们发表此篇文章,目的是出于新闻的批评监督职能。作者系记者,懂得新闻报道应客观、真实。根据“文责自负”原则,应由作者承担责任。
《海报》、《科报》、《信报》等辩称:我们系转载者,不是刊登者,转载不负审查核实责任。如该文对宋红构成名誉权侵犯,责任应由发表单位承担。
经查:两作者有关宋红与徐勾之间不正当关系的描写纯系捏造,各报社对该文均未进行核实。
要求:
请依上文内容为宋红代书1份诉状(代书人姓名请用××代替,勿用真实姓名);
A.某记者在自己的微博中见到一则新闻,不能确定它的准确性,于是便转载了,但作出了“有待求证”的评论
B. 某记者未标明某博文的出处,直接将它转载到自己的博客里
C. 某记者未经本电视台允许就将某视频新闻直接上传到网上
D. 某记者未经本单位批准就私自开设了个人职务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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