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20×8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借方余额为29700元,递延所得税负债贷方余额为99000元,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2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0元,发生的与所得税核算有关的经济业务如下:
1.当期购入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的国债,成本1000000元,期末,确认利息收入50000元。
2.应付税收滞纳金10000元。
3.当年度发生研发支出3000000元,其中费用化支出为1000000元,资本化支出为2000000元(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该支出税法规定,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加计扣除税前利润。
4.一项固定资产成本1000000元,会计累计折旧为200000元,税法允许税前扣除的累计折旧为250000元。
5.期末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000元,其计税基础为1120000元。
6.一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其成本为320000元,期末,因公允价值上升,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350000元。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