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下列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A.重点污染源防治
B.区域性污染防治
C.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D.清洁生产项目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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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重点污染源防治
B.区域性污染防治
C.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
D.清洁生产项目
E.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A.排污即收费与超标收费并行
B.排污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C.个体工商户成为收缴对象
D.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排污者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或者免缴排污费的情形是()
A.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B.因国际经济形势变化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C.因经营不善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D.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A.3日内 B.5日内
C.7日内 D.10日内
A. 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交纳污水处理费的
B. B.排污者建成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设施、场所并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
C. C.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D. D.排污者原有设施、场所经改造符合环保标准的,自建成或改造完成之日
A.0.6元
B.0.7元
C.0.5元
D.1.0元
A.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B.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C.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D.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医院的环境违法行为,泗县环保局在立案调查后,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于2003年12月21日对该医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003]第362号),罚款5214.99元,责令补缴2003年7~9月排污费2779.98元。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处罚决定书后,认为此处罚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4年2月24日,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在庭审中诉称,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属非营利性福利事业单位,治污设施一直运转正常,其产生的医疗固废都已按规定进行毁形、变形和消毒处理。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不得向医疗机构征收污水排污费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医院不属于征收污水排污费的范围,请求撤销[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被告泗县环保局在庭审中则辩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应视为排污单位,理应依法缴纳排污费。同时,根据日常检查情况,原告根本没有执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垃圾进行处理,更谈不上符合国家《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法院庭审后认为,泗县环保局在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做出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费征收程序操作严格,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维持泗县环保局作出的[2003]第7号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及[2003]第3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县第三人民医院接到判决书后,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上诉,维持原判。据此判决,泗县环保局对泗县第三人民医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正式生效。
请问:排污费征收的对象是什么?征收的范围和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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