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抢劫一案审查起诉完毕后,起诉到甲县人民法院,法院在开庭前审查该案时遇到下列何种情形,可以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须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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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须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A.对邹某的起诉书中未附有需出庭的证人名单
B.被告人邹某在起诉当天从看守所脱逃
C.经审查发现被告人邹某属于持枪抢劫,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D.被告人邹某真实身份不明,但有自报姓名且案件证据确实充分
A.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年人,在侦查阶段,被讯问时,侦查机关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第一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B.王某抢劫一案,有充分证据证明王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 14周岁
C.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A.人民检察院
B.人民法院
C.承办单某案件的公安机关
D.承办单某案件以外的公安机关。
A.犯罪嫌疑人朱某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被第一次讯问后,朱某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B.程某抢劫一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程某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 14周岁
C.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A.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 25日,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记录人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项?
A.犯罪嫌疑人甲系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侦查阶段经—次讯问后,甲的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
B.乙抢劫一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乙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14周岁而且确实无法查明,此时应当攒定其没有达到14周岁
C.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成年罪犯适度放宽
D.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可以通知监护人到场
A.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秦某(1989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6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7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2007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担任法庭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A.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
B.秦某(1990年1月8日生)因高中时认识几个街头混混,整天游手好闲,2007年12月25日圣诞节,在繁华街道上抢劫,致使被害人倒地,经诊断为脑震荡。后被抓获,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起诉秦某。2008年2月12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秦某系未成年人犯罪为由,决定不公开审理此案
C.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院虽然未规定犯罪嫌疑人有辩护权利,但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同被告人类似的诉讼权利。这些都是辩论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
D.2008年李某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郭某侵占一案,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于该区法院案件较多,审判员每天都要开两个庭所以按照惯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书记员孙某独任审理了该案,记录的是实习生小李(某大学大四学生)。但法院判决书上署名的则是“审判员孙某”和“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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