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4日,某市爱华区居民甲请朋友乙帮忙,在闭月区一食品店购买一箱啤酒请客。席间,一瓶啤酒突然爆炸,甲及其朋友丙、丁均不同程度受伤,共花费医疗费4000余元。后经与食品店交涉,得知该食品店为沉鱼区的一家食品公司设立,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是该食品公司,但啤酒是由祥云区一家啤酒厂生产的。2007年2月10日,甲向法院提起诉讼,2月15日法院予以立案。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本案中,可以作为原告的有()。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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