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有以下()情形时,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A.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驾驶车辆
B.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
C.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D.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
- · 有4位网友选择 D,占比50%
- · 有3位网友选择 C,占比37.5%
- · 有1位网友选择 A,占比12.5%
A.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驾驶车辆
B.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
C.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D.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
A、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后,驾驶车辆
B、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
C、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
D、实习期内驾驶营业客车
根据《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有以下()情形时,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A.驾驶证有效期满后驾驶车辆
B.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与所驾驶的车型不符
C.实习期内驾驶营业客车
车辆维修时丢失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案情简介]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银行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市朝阳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人保朝阳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盗抢险条款的规定赔偿北京银行因车辆在维修期间丢失索赔的保险金17.92万元。
2003年6月16日,北京银行为其分支机构滨河路支行所有的本田阿科德小型客车一辆,向人保朝阳支公司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附加险中的盗抢险等险种。当日,人保朝阳支公司向北京银行签署了保险期限自2003年6月19日起至2004年6月18日止的车辆保险单。
2004年4月15目晚,北京银行司机将保险车辆驾至某汽车维修企业。次日,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刑事侦查支队接到北京银行员工报案,称该车辆被盗,北京银行向人保朝阳支公司索赔至今未果。
为了保护您的账号安全,请在“简答题”公众号进行验证,点击“官网服务”-“账号验证”后输入验证码“”完成验证,验证成功后方可继续查看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