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适用需要具备下列要件:
A、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租赁合同。如果租赁物让与后,租赁合同因意思表示有瑕疵经撤销而使之自始无效,或因解除而溯及失其效力时,则无此规则适用可言。
B、租赁物已交付并为承租人现实占有。在租赁物交付前,所有权让与所引发的问题只会是所有权让与人(出租人)给付不能或权利瑕疵担保的问题,而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无涉。租赁物为承租人现实占有时,方有“买卖不破租赁”适用的可能。
C、出租人将租赁物所有权让与第三人,即该出租物所有权由出租人移转到第三人手中。
D、该租赁合同没有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