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某市4家企业拟发起成立一家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大新股份有限公司,资本总额为400万元,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问题]
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请问:依据我国《公司法》,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请问:大新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成立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中国证监会在对A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A公司于2009年5月6日由B企业、C企业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2010年8月9日,A公司获准发行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2)2012年3月5日,B企业将所持有的A公司的部分股份转让给了D公司,此项转让未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3)2012年4月6日,A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通过了拟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决议。 (4)2012年4月25日,在临时股东大会上,除审议通过了发行公司债券的决议外,还根据C企业的提议,临时增加了一项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议案,以上两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要求:根据以上的材料结合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B企业转让A公司股份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某市政府将一宗闲置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提供给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开发经济适用住房。王某2009年10月预购了该项目一套住宅,并申请了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预售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65m2,单价2000元/m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5%以内的据实结算。2009年10月甲企业对该房屋阳台变更了设计,并通知了王某。2010年8月该项目竣工并交付使用,乙物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负责该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王某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建筑面积已经增至6m2,存在卫生间地面渗水、下水管道堵塞等质量问题。在办理人住手续时,王某还通过由甲企业代缴的方式,交纳了产权登记相关税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 51.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出让开发用地闲置土地满()年未动工开发时,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A.1
B.2
C.3
D.4
A.6.52
B.10.52
C.6.78
D.10.78
A.0
B.2.06
C.2.42
D.2.77
A.2009年8月30日向乙企业一次支付200万美元
B.2009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09年11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C.2009年11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120万美元,2010年5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
D.2009年8月30日向乙企业支付80万美元,2010年8月30日支付120万美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该企业2008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多少?应纳所得税税额为多少?
(2)税务机关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简要说明理由。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至少应有5家发起人,4家发起人不能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B.由于本案属于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因此发起人可以为4人
C.因为是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故中天公司只能采用发起没立方式
D.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若少于5人,应采用募集设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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