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翟某大学毕业后在湖北一小企业中担任技术科长,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好,翟某一直有跳槽的想法。2004年4月1日,翟某到北京旅游时,在人才市场招聘会上,与某外资公司达成聘用意向。该公司认为翟某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决定聘用,翟某对该公司所承诺的工资待遇等也非常满意。2004年4月10日,翟某回到湖北第2天就接到了该外资公司向其发的录用通知,并且其中注明了工资报酬为每月5000元、工作时间为1年、报到的截止时间为2004年4月20日。翟某于是立即辞去了在湖北企业的工作,并支付了2万元的违约金。但是,2004年4月18日,在翟某动身前往北京的当天,该外资公司给翟某打电话,称因该公司急需接受外国客户验厂,所以提前招聘了一名具有海外背景的技术主管,因此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翟某十分生气,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外资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3万元;该外资公司以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并未形成劳动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录用通知书为要约邀请
B.该录用通知书为要约
C.外资公司可以撤销录用通知
D.外资公司不可以撤销录用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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