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诗可以怨”的理解不正确的一项是:
A.钱钟书认为,司马迁“发愤之作”、韩愈“不平则鸣”等理念表明,文学历来具有表达怨愤情感的社会批判功能。
B.傅道彬认为“诗可以怨”强调的是怨愤情感的有限度、有节制表达,应控制在中和之美的规范里。
C.张柠认为痛苦和快乐都能产生诗歌,“怨”就是要无遮拦地喷射出一腔愤怒。
D.叶朗认为,表达惆怅的诗歌更具有艺术意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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