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甲乙丙丁戊五人出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甲出资20万,乙丙丁戊四人各出资5万元,其中甲以其某项专利技术作价20万元作为出资。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哪些?()
A.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其以专利出资超过了注册资本的50%
B.戊与其妻何女士在2009年2月结婚,现在诉讼离婚,戊与其妻达成协议将在该公司中的出资额由何女士取得。何女士无须其他股东同意即可取得戊的股东权
C.乙欠张三的债务5万元无力清偿,现人民法院依据张三的申请要强制执行乙对该有限公司的股权,公司的其他股东在接到人民法院通知的20日内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
D.丙要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只须取得股东甲的同意即可,因为得到了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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