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王、李、赵四人为某厂职工,从2006年起四被告携带工具到电厂盗割高压线,其中一次盗割的是尚未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另外三次盗割的是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在共同犯罪中,赵某参与盗割尚未使用的高压线一次,被告王、张、李各参与盗割已经交付使用的高压线三次。上述被告人每次作案后,由赵先将高压线藏在家中,然后再开车将赃物运走卖掉,赃款被同挥霍。张某构成何种犯罪?()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渎职罪
D.窝赃罪
- · 有6位网友选择 C,占比60%
- · 有4位网友选择 D,占比40%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渎职罪
D.窝赃罪
A. 张、王、刘、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赵以其从甲企业分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B. 张、李、刘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马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王、赵二人不承担责任
C. 张、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赵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刘、马不承担责任
D. 张、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李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赵以其从合伙企业分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刘、马不承担责任
该房屋租赁合同()。
A.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无效
B.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效
C.未采用法定形式,不成立
D.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合同成立且已生效
A.以该房危及安全为由解除合同
B.其缔约时明知房屋瑕疵,已经接受,合同有效,不可解除或撤销
C.该合同标的物质量不合格,黄杉恒可以合同无效为由退房
D.黄杉恒应以对方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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