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族的小辈在长者面前不能()。
A.吃食物
B. 大声说话
C. 干活
D. 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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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吃食物
B. 大声说话
C. 干活
D. 吸烟
A.在人际关系中,习惯直称对方的名字。
B. 走路时让长者走在前面。
C. 小辈在长者面前可以随意抽烟,喝酒。
D. 可以在户外和妇女开玩笑。
A.在麻扎(墓地)和清真寺内,禁忌大小便、随地吐痰和携带脏的东西.
B. 婴儿头上剃下来的“柯日克恰其”不能随便丢弃,也决不能落地.
C. 在公共场合忌光着上身
D. 小孩见到长者时,小孩要等长者先称呼自己。
阅读下面文字,回答文后问题。
古人比较重视步行,无论是走路的速度,还是步形、体态都有较为明确的划定和区别。步行须遵制合礼是古代礼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古代以右、前为尊。道路之上,男居右行,女居左行;与父辈外出,小辈随后相从,不得逾前;与兄弟朋友外出,须并行,有如雁阵,不得超速领先。否则为越位,越位即越礼,要受到非议。在古人看来,走路的速度、方式须在不同的场合有所区别。《尔雅》说:“堂上谓之行,堂下谓之步,门外谓之趋,中庭谓之走,大路谓之奔。”东汉人解释,两脚进曰“行”,徐行曰“步”,疾行曰“趋”,疾趋曰“走”,“奔”即后人所说的奔跑,如果不遵此行走,无疑既不合礼,又不合理。汉代还明文规定在帝王面前要“疾趋”。对有特殊贡献的人或皇上特别亲近的人,可以免去此礼,当然那是独沐皇恩、荣耀无比的事了。在官场之中,则有“趋礼”之说。对趋礼的要求也非常严格。如若行走迟缓则要遭到斥责,甚至有降职免官的危险。县令拜谒知府若行步迟缓,知府的守门人便可斥责县令。
不能说明第一段中提到的“步行须遵制合礼”的一项是:
A.在道路上行走,须受男女、长幼、尊卑的严格限制。
B.走路的速度、方式在不同场合有明显的划定和区别。
C.汉代规定除个别功臣或宠臣外,臣子在皇帝面前须疾趋。
D.官场中,下级在上级面前办事须依礼,不得怠慢放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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