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划局对一越权审批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即拆除的行政处罚,该建设单位相
A.这是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权限划分问题,与建设单位没有关系,不能接受处罚
B.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之间存在着内部矛盾,它不该祸及建设单位
C.就市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区规划局和自己讨个说法
D.既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合法建设,撤销是不对的
A.这是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权限划分问题,与建设单位没有关系,不能接受处罚
B.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之间存在着内部矛盾,它不该祸及建设单位
C.就市规划局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为区规划局和自己讨个说法
D.既然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是合法建设,撤销是不对的
2008年4月,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DY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概算和招标方案的批复》文件向DY市规划局申请办理东营河综合治理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DY市规划局经审核,认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的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材料符合用地规划,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为DY市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核发了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此行为却遭到利害关系人DY市益方置业集团的申诉。益方置业集团声称早在1996年6月他们就取得了东营河建设许可用地范围内的部分土地使用权,依法享有对该地段部分土地50年的使用权。益方置业集团认为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行为侵犯了益方置业已有的同一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于是益方置业集团向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建设厅作出了维持行政复议决定书。益方置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请问:(1)益方置业集团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资格?依据是什么?
(2)被告DY市规划局核发的嘉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东营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否合法?依据是什么?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 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 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 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某县土地局、某乡政府和市规划局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B.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向张某发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的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行为
C.市规划局有权撤销张某的规划许可证
D.对张某继续施工造成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A.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B.区规划建设管理处
C.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部门
D.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
A.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B.区规划建设管理处
C.市政府主管规划建设的部门
D.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
A.市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B.区规划建设管理处
C.市人民政府
D.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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