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一股份有限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对下列事项的表决权行使提出了异议。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所提出的异议可以成立的有:
A.甲公司向其第一大股东提供担保的决议,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甲公司向其第二大股东转投资300万元,该议案由公司董事会通过
C.甲公司拟发行公司债券,该议案经公司董事会通过
D.甲公司股东大会在增选董事时,采用了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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