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彩电厂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彩电仓储保管合同,由仓储公司负责保管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彩电厂一次性给付
不久,因仓储公司职员管理不慎引起火灾,库房被焚毁,彩电厂的1000台彩电全被焚毁。该彩电的成本价为每台1 800元,出厂价为每台2000元,而且,这1000台被焚毁的彩电都早已与其他销售单位订立了销售合同。
火灾发生之后,彩电厂为了维护其厂家信誉,按合同约定,付给其他购买单位货款总额5%的违约金。损害发生后,彩电厂与仓储公司就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均因双方对损害赔偿数额分歧太大不欢而散。同年11月,彩电厂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仓储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