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贸公司自营进口商品采用单到结算方式,从美国某公司进口甲商品,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3月份发生下列有关的
1.2日,接到银行转来美国全套结算单据,开列甲商品30箱,每箱CIF价格为1500美元,共计货款45000美元,佣金700美元。经审核无误,扣除佣金后购汇付款。当日银行卖出汇率1美元=7.10元人民币。
2.3日,该批甲商品售给国内某公司,接到业务部门转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甲商品30箱,每箱28000元,货款840000元,增值税额142800元,收到转账支票,存入银行。
3.18日,甲商品运达我国口岸,向海关申报应纳进口关税额71766元,应纳增值税额73201.32元。
4.18日,甲商品采购完毕,结转其销售成本。
5.21日,以银行存款支付甲商品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额。
6.22日,收到国内某公司转来商检部门出具的商品检验证书,证明美国公司的甲商品存在一定质量问题。现向外商提出索赔,经协商后外商同意赔偿443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1美元=7.06元人民币。
7.24日,向国内公司开出红字专用发票,应退货款38000元,增值税额6460元。
8.25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因甲商品质量问题已交的进口关税额7176.6元。
9.27日,收到美国公司付来赔偿款4430美元,当日即期汇率1美元=7.06元人民币,当日银行买入汇率1美元=7.00元人民币。
10.30日,收到税务机关退还部分已缴纳的进口关税额7176.6元,增值税额7320.13元,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编制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