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12月1日,丙公司“应收账款”账户借方余额为200万元,“坏账准
(1)12月5日,向乙企业赊销商品一批,按商品价目表标明的价格计算的金额为500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是成批销售,丙公司给予乙企业10%的商业折扣。
(2)12月9日,客户W破产,根据清算程序,有应收账款8万元不能收回,确认为坏账。
(3)12月11日,收到乙企业的销货款400万元,存入银行。
(4)12月21日,收到2009年已转销为坏账的应收账款7万元,存入银行。
(5)12月30日,向甲企业销售商品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7万元。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而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假定现金折扣不考虑增值税。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