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币票据托收中,无论采用何种托收方式,我行对托收票据发生的退票均保留随时向()追索的权利
A.收款人
B.付款人
C.申请人
D.出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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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3位网友选择 B,占比33.33%
-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2.22%
- · 有1位网友选择 D,占比11.11%
A.收款人
B.付款人
C.申请人
D.出票人
B、《外币票据托收委托书》(银行留存联)
C、票据正反面复印件
D、快邮回执
B、普通贷记
C、立即贷记
D、最终贷记
B、“立即贷记”方式收回的款项,如票据属于代收行“立即贷记”协议中承诺的“无退票”保证服务(GUARANTEED“NO RETURN”SERVICE)的范围,且退票时间已超过保证期限,我行不接受退票。
C、对于代收行操作不当退回的票据,我行配合退票。
D、对于其他原因退回的票据,应直接借记申请人在我行的账户,或从申请人的其他回款中扣收,不足部分保留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
案情
我国A公司于×年3月10日与美国B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棉纱。合同的价格条款和付款条件如下:
“USD 500 per M/T CIF New York. Selected by the importer,payment shall be made when the documents or the shipor before the ship arrives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but not laterthan 90 days after the drawing of the Bill or Lading.”(每吨500美元,CIF纽约价。付款条件由进口商选择,凭单据或船到、或船到卸货港前付款,但不得迟于提单签发后90天。)
×年4月20日,由美国纽约某银行作为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装运单据,其中提单的日期是×年3月20日。代收行在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另外附有一份信函,其内容如下:
“本批单据是以信托方式交于贵公司审查的。但是,只有在付款之后,贵公司才享有处理单据的权利。如果贵公司不能立即支付包括手续费在内的全部金额,请责公司将托收单据直接退还我方,并告知退票理由。”
然而,进口商收到单据后并没有付款。而此时纽约正发生罢工事件,货物到达纽约后却无法卸货,只好被卸在附近的一个港口。×年5月5日,进口商将单据转售给另一与本买卖合同无关的第三者,当后者提货时发现货物短缺。此后,代收行试图从进口商处收回货款或追回单据,但均告失败。×年5月20日,代收行向法院起诉进口商,要求追回货款,并要求进口商赔偿因其违约而使代收行受到的损失。6月25日,法院判进口商败诉。进口商不服,于6月29日向法院上诉,理由如下:(1) 代收行所提交的单据没有附托收通知;(2) 代收行在没有从进口商处取得货款前即把单据交给了进口商,属于代收行违约在先;(3) 因为船只没有抵达纽约,而且仍在提单签发后得90天内,所以付款尚未到期;(4) 卖方短交货物,违反了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属于违约在先,这一违约行为可以抵销进口商应付而未付的货款。
×年7月14日,法院驳回被告得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 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时后面附有一份信函,该信函视为托收通知;(2) 代收行没有作出任何违约的行为,因为被告违反了在代收行向其提示单据时本应支付货款而构成的契约行为,这属于被告违约在先,而银行并未违反任何约定;(3) 按买卖合同,付款虽未到期,但就本案例来看,因为被告已于×年5月5日将单据转售给他人,该事实说明被告已默认放弃根据合同的付款条件对卖方提出抗辩的权利;(4) 卖方短交货物是否违反合同,这由买卖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来衡量,与代收行起诉被告无关;而代收行起诉被告是因为被告违反了其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关系,两契约之间不具备可以相互替代的可能性。所以,被告应付未付的货款不能被抵销。
B.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付款后,取得票据上记载的金额
C.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
D.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没有提示付款
B、无须剪角直接加盖“作废”戳记,作当日传票附件。
C、剪去右下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后专夹保管。
D、剪去右上角并加盖“作废”戳记后专夹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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