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A.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B.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
C.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
D.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E.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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