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B.经营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
C.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
D.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并执行销售记录制度的。
A.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B.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登记机关承担
C.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一律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D.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直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A.(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
B.(二)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
C.A1万,5万
D.B5万,10万
E.C10万,15万
F.D15万,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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