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说明书规范细则》指出,“化学药品说明书格式”中哪些内容不按国家药品标准书写()
A.药品名称、性状
B.适应症、用法用量
C.规格、贮藏
D.有效期
E.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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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1位网友选择 B,占比11.11%
- · 有1位网友选择 A,占比11.11%
A.药品名称、性状
B.适应症、用法用量
C.规格、贮藏
D.有效期
E.批准文号、生产企业
B、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两项不可缺少,应如实填写,如缺乏可靠的实验或文献依据,应注明“尚不明确”
C、理毒理、不良反应、禁忌症、儿童用药等项可按实际情况客观科学地书写,其中有些项目若缺乏可靠的依据可以不写,说明书中不再保留该项标题
D、明书中疾病名称、药学专业名词、药品名称、度量单位等均须采用国家颁布的名词等
E、用名、汉语拼音名、英文名采用国家批准的法定名称,如果是药典品种,通用名、汉语拼音名、英文名必须与药典一致;非药典品种,其通用名须采用《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所规定的名称
B、I度重型
C、Ⅱ度轻型
D、Ⅱ度重型
E、Ⅲ度
B、患肢短缩、髋屈曲内收外旋畸形
C、患肢短缩、髋屈曲外展内旋畸形
D、患肢短缩、髋屈曲外展外旋畸形
E、患肢增长、髋伸直外展外旋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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