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说法正确的有()。
A.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转让所得5年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
D.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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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2位网友选择 C,占比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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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的转让所得5年内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B.对外投资期间的投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为免税收入
D.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A.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B.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 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D.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B.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C.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免
D.企业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E.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A、外资比例达到10%以上的企业可以在工商局登记为中外合资企业,外资比例超过25%的可
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B、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百分之四十,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C、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已经实现的,在实际再投资时,不论是一次或分期投资,均可以按照规定给予再投资退税
D、外国投资者计划用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进行再投资申请被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时,该再投资的利润尚未实现或者部分尚未实现的,即承诺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进行再投资,该再投资应为补足企业注册资本,不属于税法所述“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该再投资发生时,不得享受再投资退税的待遇
A、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85%
B、资产收购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收购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C、具有合理的企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D、受让企业在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50%
A、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B、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C、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D、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A、员工行权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B、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因特殊情况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C、员工接受股票期权时,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D、员工将行权之后的股票再转让,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
A、转让全资子公司不可以在股权转让价款中扣减未分配的留存收益
B、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C、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D、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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