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有下列哪些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A.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B.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C.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D.上市产品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
E.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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