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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干)某货主在货物装船前,按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了货物投保手续,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该批货物以C
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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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生了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导致货物全部灭失,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多少?
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A. 因不属分批装运,我方不算违约
B. 属分批装运,出口方无法收回货款
C. 因不属分批装运,银行应接受有关的运输单据
D. 买方可拒收货物
我某外贸公司受国内用户委托,以本公司名义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支付条件为即期付款交单。在履行合同时,卖方未经该公司同意,就直接将货物连同单据都交给了国内用户。后因公司财政困难,无力支付货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卖方认为,我外贸公司作为合同的进口方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于是要求该外贸公司履行支付义务。请问,该外贸公司是否应履行付款义务?
我某工地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平均每月装运30公吨,凭即期信用证支付,信用证补充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6月份货物由于船期延误推迟到7月6日装运,为顺利议付,托运人让承运人签发了6月30日装船提单,而送交议付的测温证书签发日是7月6日,议付行也没发现。7月10日,同船又装运了30公吨货物,测温证书的签发日也是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据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评述开证行的行为。
案情
×年4、5月间,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卖方)在偶然的机会中与香港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买方)分别签订了五份出口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65万多美元,付款方式全都是见票付款托收方式(D/P at sight on collect basis)。×年6月初,前四批货物分两批陆续从上海港装船发出,运到目的港。卖方也陆续分两次将四套总价值为45万美元的托收单据通过中国银行某分行寄往香港买方的账户银行办理托收。由于这四批货发货时间紧凑,所以到第四批货物发出后,第一批货款亦将到期,但客户坚持验完全部货后再付款,因而一拖再拖,直至逾期一个月之久。
正当卖方千方百计要追回这四笔货款时,同年7月中旬买方又提出要执行第五个总金额为20万美元的合同,卖方为了追回前四笔货款,又能保住客户,正常收汇,故提出结汇方式改为即期信用证付款方式(Payment by letter of credit at sight),同时又提出对前四笔托收的催收。而买方则提出:因资金不足,执行完第五个合同后一次付清。为此,买卖双方僵持不下。后经洽商,买方接受了如下条件:卖方同意向买方执行第五份销售合同,向买方提供20多万美元的货物,同时,买方根据修改后的合同开立一份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该信用证是即期议付信用证。为了保证单证相符,该信用证主要条款均由卖方拟定。并将该信用证条款作成:
We hereby agree with the drawees,endorsers and bona—fide holders of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terms of this credits that such drafts will be duly honored uponpresentation to the drawees.And the payment will be the amountof USD 200,000.00 plus additional payment for the amount of USD 450,000.00 under beneficiary's S/C No:95ST×××onthe collection basis which was ensured by the applicant andagreed by the applicant and the beneficiary.
我们谨此向汇票出票人、背书任何善意持票人承诺:当该信用证项下单证相符时,我们将对受票人的汇票提示予以支付。支付时,我们将在托收方式下另付450000.00美元,作为对受益人第95ST×××号售货确认书项下托收货款的支付。这是开证人保证的,也是开证人和受益人同意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买方应卖方的要求,同意再开立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若在信用证结算时,还未将前四笔托收款项付清时,卖方可凭信用证项下结汇水单、违约证明及应收金额的汇票执行该不可撤销信用证。
但事实上,买方根本不愿履约付款,而是迫不及待地按卖方要求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并频频来传真催促发货,却只字不提前四笔托收款项的事,也不提开立备用信用证的事。
卖方则立即发传真明确通知买方,根据买卖双方×年7月13日合同规定,买方须开立两个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一是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因此,买方只有开立了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后,卖方才能执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否则将不会发货。
由于客户在签订了这五个合同后,立即又将合同卖给另一客户,而且还是政府招标工程的原材料。若买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将发货,买方将要承担高额罚款。因此,买方要货心情急迫。但是,他仍然坚持:保证在第五批支付货款时,同时将所欠四笔货款付清。卖方仍然坚持初衷:必须开立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方可发货。
买方在万般无奈之下,终于通过原开立跟单信用证的银行,开立了一份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该备用信用证的有效期迟于跟单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
卖方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并审核无误时立即在上海发了第五批价值20多万美元的货物,并在发货三天时,按跟单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单据交中行议付,并附上了一套托收项下的45万美元的汇票,并要求议付行进行电索。
果然不出卖方所料,10天后,开证银行支付了该笔议付金额。但是,买方未能将前四笔货款按第五个合同的规定一并付来。卖方立即发传真给客户,嘱其立即支付前四笔货款。而买方来电称:资金仍然困难,容一个月后即付,并表示承担利息。显而易见,一个月后,这个不可撤销备用信用证将会失效,如同一张废纸。届时,买方又能将前四笔45万美元的贷款无限期地拖延下去。
卖方立即按照备用信用证的要求,缮制了一套45万美元的即期汇票,附上跟单信用证项下的结汇水单(应是65万多美元,实则是20多万美元)及一份违约证明书,一并交原议付行向国外追索。10天后,开证行将45万美元付出。
这笔业务终于在利用备用信用证的条件下,安全收回拖欠几个月的四笔托收款项,实现了利用备用信用证与托收、跟单信用证的配合,最终追回逾期货款的目的。
A、我方应向客户收取保费1977.53美元
B、我方应向客户收取保费17600美元
C、应该赔偿,赔偿2440.79美元
D、应该赔偿,仅赔付价值的5%
A、liner terms,船东负责装船费和卸货费
B、Free in ,船方只负责卸货费
C、Free out,船方只负责装货费
D、ree in and out,船方不负责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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