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信用证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应()。
A.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B.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C.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D.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A.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B.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C.如单证相符,开证行应在到单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承诺付款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外付款或承诺付款
D.如单证不符,开证行决定拒付单据时,应在收到单据的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全部不符点通过电文通知给委托收款行或议付行
A. 开证行指定负责偿付交单行索汇的银行
B. 开证行指定信用证可在其柜台进行付款或承兑或议付的银行
C. 开证行指定单据寄至该处进行审单的银行
D. 受益人自行选择的交单银行
案情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 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我方收到开证行拒付电后即刻回复道:根据《UCP 600》规定:所谓的洁净提单是指对货物包装及外表状况有缺陷的批注的提单,既然我方提供的提单无此描述,就应认为提单是洁净的,故你方的拒付是不成立的。
最后,开证行终于如数支付了信用证款项。
案情
某年4月国内某公司与美国一代理商签订了一份金额约LYSD155000的纺织品出口合同,6月初收到直接买家开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出具记名某某公司的提单,并指定货物由美国某船公司装运。货物装运后全套单据经通知行寄到开证行索汇。正常的偿付结汇时间已过而货款却一直未到账,此时收到开证行的不符点电报,称单据有一处不符点,申请人拒绝赎单,全套单据由开证行保留。与此同时,我公司向船公司查询货物下落,被告知货物已被收货人提走。鉴于全套正本提单仍在开证行处,我方亦未有任何放货指令,我公司要求船公司对此作出解释。船公司答复说,托运人要求出具的是记名提单,记名提单项下可以不需正本提单,仅凭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即可放货,船公司并无责任。我公司要求申请人赎单及船公司赔偿都未果,不久全套索汇单据被退回。出于无奈,我公司将美国船公司告上法庭。被告以此案适用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作为辩护依据,提出提单背面条款中已约定,记名提单项下承运人可以不凭正本提单放货,只要收货人提供证明自己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即可。国内海事法院一审认定,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完整的美国法律文本,故本案适用中国海商法,提单无论记名与否都是物权凭证,裁定承运人必须凭作为物权凭证的正本提单放货,被告无单放货已严重侵权,应赔偿原告全部货款和利息损失。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在法庭的严正要求下,被告方提供了完整的美国1936年海上运输法文本。经仔细研读,此法只适用于往来美国港口的运输业务,本案恰恰未涉及美国港口。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终审判决书下达七天内,我公司即收到了被告赔偿的全部货款与利息。
B.二级分行设立信贷业务审查审批中心、贷审会、独立审批人,实行“直接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审批模式
C.可视同二级分行转授权的县级支行设置贷审会,实行“直接审批和会议审批”两种审批模式
D.对业务量较小的二级支行(分理处)原则上不审批信贷业务
B.可将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C.可将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和一级支行
D.可将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项下短期信用业务转授至二级分行,但不得转授至一级支行
E.可将总行或一级分行审批客户授信额度项下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审批权限转授至二级分行,但不得转授至一级支行
B.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C.人力资源的增减变动
D.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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