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某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发布命令,要求某干道两侧20米的建筑必须拆除,以拓宽该道路。市城建局遂以此命
[问题]
[问题]
1999年某区蔬菜公司在某住宅小区1号、2号楼之间的公共绿地上,建造了临时建筑——“友好”菜站。1999年11月,在未获土地规划许可和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自该房建造以来,先后在该房屋内进行了蔬菜、餐馆及美容等多种经营,给周围居民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为解决此问题,1、2号楼的众多住户曾多次向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检举、控告,请求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此违章建筑施行管理,但均被某区城市规划管理局以种种理由拒绝。众多住户提起了行政诉讼。
请问:
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刘某为北京大学无线电电子学系博士研究生。根据1996年1月24日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北大学位评定委员会共计21位,对刘某进行审查时到场16位委员,6票赞成,7票反对,3票弃权),北大决定不授予刘某博士学位,只授予其博士结业证书,而非毕业证书。此后,刘某曾多次向系、院有关部门询问未获得学位的原因,也曾向国家教育部反映情况,均未得到答复。1997年他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大学,法院以“尚无此法律规定”为由不予受理。1999年7月,刘某在报上看到“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田永诉学校拒发‘两证’行政诉讼案,田永胜诉”一事的报道后,带着报纸再次来到该法院,这次院方受理了他的诉讼。诉讼中,刘某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 请求法院撤销北大拒绝颁发其博士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的决定;(2) 请求法院判决北大颁发其博士毕业证书并对其博士学位的授予重新予以审查。
请回答下列问题:
高等学校能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成为行政主体,从而在行政诉讼中成为适格的被告?
某县医院根据上级文件的规定和主管部门批准,向县邮电局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拒绝开通,致使县医院购置的急救车辆和其他设施至今不能正常运转,而遭受损失。县医院遂以县邮电局为被告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县邮电局立即履行开通“120”急救电话的职责,并赔偿县医院的经济损失。县邮电局辩称:“120”急救电话属于全社会,不属于县医院。根据文件的规定,县邮电局确对本县开通“120”急救电话承担义务,但是不承担对某一医院开通“120”急救电话的义务。原告申办“120”急救电话,不符合文件的规定,请求法院驳回县医院诉讼请求。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医疗机构申请开通“120”急救电话的程序是: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并提交书面报告,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当地邮电部门办理“120”急救电话开通手续。原告县医院是一所功能较全、急诊科已达标的二级甲等综合医院,具备设置急救中心的条件。县卫生局曾指定县医院开办急救中心,开通“120”急救电话。县医院向被告县邮电局提交了开通“120”急救专用电话的报告,县邮电局也为县医院安装了“120”急救电话,但是该电话一直未开通,县医院曾数次书面请求县邮电局开通“120”急救电话,县邮电局仍拒不开通。
请回答下列问题:
本案县医院与县邮电局之间的争议属于民事争议还是行政争议?被告县邮电局是行政机关还是企业单位?为什么?
2000年5月,胡某因家庭住房困难,在征得街道居民委员会同意后,即在某街道路边修建了总面积为28平方米住房两间,并于建成后迁入居住。经群众反映,某区政府规划科发现问题,随即派员赴现场了解核实情况,其间与胡某发生争执。2000年6月,区规划科以自己的名义,依照某市《城市建设规划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作出限期15日拆除违章建筑的决定,同时依法处以200元罚款。胡某不服该处罚,起诉至区人民法院,请求予以撤销。其理由是:(1) 确有困难,且他人也有违章行为,为何单罚我一人;(2) 区规划科无权处理此事。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审理,区人民法院认为:(1) 街道居委会属于城市群众自治性组织,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具有规划管理职权的机关,因此,街道居委会的“同意”无效;(2) 胡某起诉理由第1条不成立,公民不应以任何理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3) 区规划科对案件的处理虽然正确,但区规划科无行政主体资格,无权以自己的名义对胡某违章建筑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因此,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了区规划科的行政处罚决定。
区规划科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其理由是该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为区政府第29号文件曾授权区规划科有权依法对乱占地建房的当事者予以处罚。
请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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