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未按规定筹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B.未按规定使用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C.挪用、截留、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D.违法减免或者增加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E.拖欠支付或者擅自减发、增发基本养老金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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