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特殊工种岗位工作的职工,其在该岗位上的工作年限可以多折算连续工龄。这种情况的具体规定是()。
A.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C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C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在此种场所每工作2年,按2年零3个月计算
B.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从事此工种每工作1年,按1年零6个月计算
C.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从事此工种每工作2年,按2年零6个月计算
D.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C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100C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计算其本企业工龄时,在此种场所每工作1年,按1年零3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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