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高新区南部园区
B.高新区西部园区
C.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D.锦江区、青羊区
A.高新区南部园区
B.高新区西部园区
C.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
D.锦江区、青羊区
A.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
B.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也可以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
C.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D.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单身青年张某准备在高新南区购买一套二手住房,下列哪些条件可以帮助他获得购房资格()。
A.2018年年初刚从绵阳迁至高新区南部园区的户籍
B.目前在高新南区某软件公司从事IT研发工作
C.在家乡绵阳拥有一套住房,但在成都无自有产权住房
D.自2014年6月大学毕业后,先后在成都市青羊区、武侯区工作过,社保从未断缴过
E.重点本科文凭
案情:王超(女)与刘东(已去世)于1982年结婚,二人均属再婚。王超有一子,5岁,后取名王虎;刘东有二女,分别为8岁、6岁,取名刘玉、刘月。王超自老伴于8年前去世后,一直独自住在市河东区。2001年3月,王超分别打电话,要求刘玉、刘月、王虎每人付给她赡养费85元。但刘玉、刘月对其继母的要求置之不理。王虎有心支付,但惧怕其妻刘晓琴,因此也未作答复。 2002年1月,王超老人在伤心无奈的情况下,将三个子女告上法庭,要求三个子女支付赡养费。现刘玉住在河西区,刘月住在河南区,而王虎则随其妻在外地工作多年,刚借调至河北区某机关工作一年,但户口尚未到本地。
问题:
王超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为什么?
A、本次住房限购对象由自然人调整为家庭,并考虑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
B、甲某是成年单身居民家庭,甲父母通过投靠子女将户籍迁入我市后,甲某仍算作成年单身居民家庭,名下无自有产权住房的,其父母才能在限购区域新购买住房
C、乙某将户籍从外地迁入金牛区(未满24个月),名下无房,先在金牛区工作,后因工作变动到高新区南部园区工作(在金牛区和高新区南部园区连续缴纳社保累计18个月),他不能在高新南区购房但是可以在金牛区购房
D、丙某和丁某原为夫妻,两人均具有我市户籍且已满2年,离异未满2年,无未成年子女,原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出售1套住房后,丙某可以在户籍所在区域在购一套房
E、持有区(市)县政府高端人才证明或蓉城人才绿卡的各类人才购房的,可不受户籍、社保、家庭自有产权住房套数等限购政策限制
A、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B、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营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C、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只要满足“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条件,就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D、只要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拥有住房的,都不能再在相应限购区域购买住房
E、通过投靠方式获得户籍的父母不得以自己名义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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