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李某与前夫离婚后,与3岁的女儿一起生活。今年,李某经人介绍认识了钱某,并与钱某结婚。因李某嫌一家三口三个姓不好听,便未经前夫同意就给女儿改随继父姓。前夫得知后不同意,声明如果不给女儿改回原姓就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有权单方给女儿改姓吗?前夫可以因为女儿改姓而不支付抚养费吗?
李先生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女儿李娇在中国人寿保险湖北宜城市支公司投保了一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一份子女教育保险和一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今年5月,李娇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李先生向宜城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李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李先生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李先生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女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女儿投保。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女儿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女儿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作弊行为;女儿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案情简介]
李某以其私有的营业性货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费2162元,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李某则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保险费。李某之子(以下简称小李)刚学会开车,还未取得驾驶执照便得到其父李某的允许开车。3个月后,小李倒车时不慎将自己3岁的亲生女儿轧死。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向交警部门以及保险公司报了案。
B、在对多种结论的比较选择中提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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