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与香港某公司于2005年12月签发了一份购销鱼粉的合同。合同规定,
A.由于香港公司出售的负粉生虫,所以厦门公司有权不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B.厦门公司对于第一批货物已经请当地商检部门检验,商检结果合格,故其应当开立第二批货物的信用证
C.如果信用证对投保金额未做规定,投保金额须至少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的11f0%;如果从单据中不能确定CIF或者CIP价格,投保金额必须基于要求承付或议付的金额,或者基于发票上显示的货物总值来计算,两者之中取金额较高者
D.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