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 B-《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C-《GSP认证管理办法》; D-《药品管理法》; E-非临床试验; F-临床试验; G-宪法; H-《药品召回管理办法》;I-《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J-《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K-《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1.我国药事法律环境,是指以()为依据,以()为主体,由数量众多的单行药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药事法规和地方药事规章组成的多层次、多门类的法律法规体系。
2. GLP和GCP主要采用国际通行的管理办法,对药品()机构、人员、实验设施等和()机构的条件、职责、操作程序等做出规定,从而确保试验资料的真实可靠,试验操作标准规范,保障受试者利益和安全,保证和促进提高药品研究质量。
3.加强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申报与审批,对申请医疗机构制剂的配制、调剂使用,以及进行相关的审批、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的法律法规文件是()。
4.()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5.()、()和《GSP认证工作程序》是保证药品经营过程的质量,对药品经营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各种因素加以控制,确保药品质量的法律法规。
6. ( )规定了中药材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规范中药材生产,保证中药材质量,促进中药国际化、现代化。
7.()对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和要求等做了规定。
8.()对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