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我国甲公司与日本乙公司经过多次会晤达成协议,甲公司购买乙公司生产的A类产品的专利技术,在合同有效期(1992年1月1日至1996年12月31日)乙公司不再把此项专利转让给中国其他厂家,且自己生产的A类产品也不再销往中国。鉴于日方损失的市场份额较大,甲公司于1991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了人民币30万元,并承诺每年将年销售额的10%付给乙公司。1992年,由于担心产品没有知名度难以打开市场,在生产出第一批专利产品时,甲公司用和乙公司相同的商标和包装将这批产品投放市场,结果当年销量极大,1992年12月底,甲公司将当年销售额的10%如数支付给乙公司。没想到的是,1993年3月,乙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乙公司商标已于1990年在我国注册)至函甲公司要求赔偿,而甲公司却认为利用乙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采用乙公司的商标,因而对其索赔要求不予理睬。1993年6月,乙公司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哪几项?为什么?( )
A.从授权性质上讲,甲乙公司之间签订的专利技术许可证协议属于排他许可
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因为许可证协议转让的仅为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而不包括商标使用权
C.甲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因为利用乙公司专利技术生产的产品自然可以采用乙公司的商标进行销售
D.甲乙双方采用的是入门费加提成的计价与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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