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甲将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扔入海中,由于戒指本身没有被毁坏,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B、甲见乙迎面走来,担心自己的手提包被乙夺走,便抓紧手提包。乙见甲紧抓手提包,猜想包中有贵重物品,在与甲擦肩而过时,当面用力夺走甲的手提包。由于乙并非乘人不备夺取财物,所以不构成抢夺罪 C、甲将一张作废的IC卡插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试探,碰巧自动取款机显示能够取出现金,于是甲取出5000元。甲将IC卡冒充借记卡的欺骗行为在本案中起到了主要作用,因而构成诈骗罪 D、甲系汽车检修厂职工,发现自己将要检修的一辆公交车为仇人乙驾驶,便在检修时破坏了刹车装置,然后交付使用。乙驾驶该车时,因刹车失灵,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由于甲不是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实施破坏手段,所以不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
A、根据《刑法》第275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其中,“毁坏”是指有损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而包括丧失或者减少财物的效用的一切行为。该项中,虽然甲对乙价值2万元的戒指未予以形体上的毁损,但将其扔入海中,使乙丧失了对该戒指的占有,从而由于打捞不能,丧失了其该有的效用。因此,这也是一种对财物的损毁行为。故而,认为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正确的。故A选项说法错误。
B、根据《刑法》第267条第1款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的,构成抢夺罪。其中,“抢夺行为”是指直接夺取财物的行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虽然,在抢夺的过程中,被害人多可以当场发觉财物被抢,且通常来不及抗拒,但抢夺并不以“乘人不备而夺取财物”为必要。因此,只要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直接对物实施暴力,抢取他人紧密占有的随身携带的物品,即使非乘被害人不备,也应当构成抢夺罪。故B选项说法错误。
C、刑法理论通说认为,“机器不能被骗”,因此,使用作废的IC卡在ATM机上取得数额较大的钱款,不应定诈骗罪。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此以盗窃罪论处。故C选项错误。
D、根据《刑法》第116条的规定,故意破坏货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其中,当上述交通工具处于以下状态时,便可以成立本罪对象,即:(1)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2)交通工具处于以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3)交通工具处于不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但如交付检修的汽车的刹车系统并无障碍,但汽车检修人员首先破坏刹车系统,然后只检修其他部件,再交付使用的,仍然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因此,该项中,甲将其检修的汽车的刹车装置予以破坏,然后交付使用,并致使其发生倾覆、毁损,危害公共安全,故而,甲的行为即便不是对正在适用中的交通实施破坏行为,其亦应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说。故D选项说法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