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受益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做中间商获利,是通过换汇票和换发票来实现的。()
第一受益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做中间商获利,是通过换汇票和换发票来实现的。()
第一受益人开立可转让信用证,做中间商获利,是通过换汇票和换发票来实现的。()
A.国内信用证是银行依照受益人的申请开立的
B.开证行有权指定议付行
C.转让行应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可将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转为可由第二受益人兑用
D.开证行有权指定转让行
A.我国进口公司负担
B.我国进口用户负担
C.第一受益人负担
D.第二受益人负担
A.可转让信用证适用于中间商贸易
B.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而且这些第二受益人又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的受益人
C.未经过信用证授权的转让行办理,受益人自行办理的信用证转让业务视为无效
D.可转让信用证中只有一个开证行
A.受益人可以通过款项让及信用证转让两种方法将其权利转让给第三者
B.可转让信用证通常适用于有中间商的情况
C.只可以转让一次
D.开证行可以担任转让行
A.信用证可以转让给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第二受益人,而且这些第二受益人又可以转让给两个以上的受益人
B.未经过信用证授权的转让行办理,受益人自行办理的信用证转让业务视为无效
C.可转让信用证中只有一个开证行
案例 信用证的再转让
案情
I银行开立一张不可撤销可转让跟单信用证,以M作为受益人,A行为该证的通知行。在A行将该证通知M后,M指示A行将此证转让给X,该转证的到期日比原证早1个月。第二受益人X受到转证后,对于转证的一些条款与第一受益人M产生了分歧。双方经过多次协商,终未达成协议。而此时,该转证已过期。
于是,M请求A行将已过期的未使用的转证恢复到原证。鉴于原证到期日尚有1个月,M要求A行能将恢复到原证的金额再度转让给新的第二受益人Y。A行认为它不能同意M的做法。因为,将该证转让给Y构成了信用证的第二次转让,而这正违反了《UCP 600》第38条的规定。况且,A行未从第二受益人X处收到任何货物未出运、转证未被使用或者同意撤销转证之类的信息。
A.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
B.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只能是国外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
C.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不用于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
D.对背信用证通常用于两国能直接进行进出口贸易时来沟通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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