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印章印章损坏、遗失、变更机构名称、增加台席等原因需要重新刻制的,应由营业机构填写“刻制申请单”,向上级(或同级)()提出刻制申请
A.会计结算
B.渠道管理
C.安全保卫
D.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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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会计结算
B.渠道管理
C.安全保卫
D.法律事务
B、渠道管理
C、安全保卫
D、法律事务
B、渠道管理
C、安全保卫
D、法律事务
A. 《会计出纳工作日志》
B. 《业务用章(用具)保管使用登记簿》
C. 《会计出纳人员分工交接登记簿》
A. 机构名称
B. 业务范围
C. 营业币种
D. 资金清算关系
E. 行政隶属关系
A. 当日
B. 次日
C. 1周内
D. 1月内
A. 承担全部责任
B. 承担部分责任
C. 不承担责任
D. 以上都不正确
B、填写的户名与账号须相符,以申请日办理变更业务前我行业务系统查询结果为准
C、“存款人声明”栏中,在“申请人签章”处加盖的公章以申请日该单位有效的公章为准(旧公章已销毁或已遗失的,加盖有效的新公章)
D、如加盖的公章与填写的户名不一致,应提供变更户名的相关依据
E、如原预留印鉴中有部分或全部印章损坏、遗失、被盗或被抢,须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备注栏注明丢失印章的名称、式样(圆章或方章)、编号等要素。未丢失的印章仍应加盖在《挂失及变更业务申请书》“旧印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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