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1年12月20日与乙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100万件,单位售价为6元,增值税税率为17%;乙公司收到A产品后3个月内如发现质量问题有权退货。A产品单位成本为4元。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0日发出A产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历史经验,甲公司估计A产品的退货率为30%。至2011年12月31日止,上述已销售的A产品尚未发生退回。甲公司因销售A产品于2011年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是()万元
A.-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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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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